企業資金往來的涉稅分析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大量的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資金往來情況,這些往來稍不注意就可能存在稅務風險,本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有償使用
1、
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憑發票可能直接扣除;
2、
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個人、其他企業),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憑發票可以扣除;
3、
向關聯方的借款利息,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超過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或支付利息方的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財稅2008第121)
4、
實收資本應到未到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國稅函2009第312)
二、無償使用
1、增值稅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財稅〔2016〕36號)
注:自然人無償借給企業資金使用的借貸行為,不屬于視同銷售的“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稅。
2、個人所得稅
對于股東借款,年末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超過一年)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8號)(國稅發〔2005〕120號)
注:自然人無償借款給企業,自然人沒有取得收入,不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
存在二種觀點,一種是繳稅,理由如下:
企業無償借款應視同提供勞務,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
另一種觀點是不繳稅,理由如下:
由于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不征收企業所得稅,但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短貏e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發布)第三十八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者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作特別納稅調整。
個人以為,這種情況較普遍,稅務機關也不好掌握,把握原則是,非以避稅為目的的且稅負相同的企業之間的往來不需要視同銷售或特別納稅調整。
河南稅務局2021年11月26日的答復是,企業對個人的無償借款不視同銷售,不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印花稅
由于不屬于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5、城建和教育附加
依據主稅種情況申報繳納,注意小微企業有特別的優惠政策。